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2022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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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2022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一、基本情况

院校全称: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3964

江苏代码:1954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职教育

学历层次:专科

学习年限:三年

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柘宁东路116号

、学院简介

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创建于2000年,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一所专科层次民办普通高校。学院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空港新城,占地面积800亩,校园山水相依、环境优美。学院现有传媒系、设计系、人文艺术系和国际学院四个教学单位,设置了顺应新时代社会发展需求的影视传媒类、艺术设计类、音乐舞蹈类以及服务管理类等21个专业方向,建有数字化演播厅、音乐厅、高尔夫练习场、周宁摄影博物馆、NIVA美术馆等教育教学设施。建校22年来,学院秉承“精创新、追求卓越”的校训,栉风沐雨,砥砺前行,为社会输送了一批又一批专业素高、德才兼备的复合型专业人才。

三、招生计划

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四、录取规则

1、江苏省体育类专业使用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对专业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控线,按投档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平行志愿规则择优录取

2、江苏省美术类专业使用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对专业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控线,按投档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平行志愿规则择优录取

3、江苏省编导类专业,使用省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统考成绩,对专业和文化成绩均达省控线,按投档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平行志愿规则择优录取。

4、江苏省音乐类专业使用音乐类(声乐、器乐)专业统考成绩,对专业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控线,按投档分(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平行志愿规则择优录取

5、江苏省非统考类艺术专业(摄影与摄像艺术、播音与主持和舞蹈表演专业)使用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按投档分(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相关专业报考建议:摄影与摄像艺术专业:热爱摄影专业,无色盲色弱;播音与主持专业:五官端正、仪态良好、发声器官健康正常,口齿清晰、感受力强,表达良好;舞蹈表演专业:五官端正、体态匀称、四肢比例较好、弹跳力、软开度、乐感良好。

6、江苏省普通类专业,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平行志愿规则择优录取

7、外省(市)艺类有统考成绩的专业,认可其统考成绩外省(市)艺体类、普通类考生录取办法执行各有关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

8、对各省(市)进档的考生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即依据投档分对进档考生进行排序,遵循考生专业志愿逐个予以录取。当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学校依据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出台的同分排序规则(或排序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专业。若考生所在省(市)没有明确的同分排序政策,则按专业志愿顺序靠前的优先录取。如仍相同,普通类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分、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艺术类考生再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照以上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新高考改革省份则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其余省份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发展情况,择优录取。

9、符合所在省(市)规定的加、降分条件的考生,按加、降分后的成绩录取。

10、我院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外语安排教学。

11、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五、收费标准

学费: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3〕154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人文类专业12000元/学年,理工类专业14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15000元/学年。

住宿费: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 苏财综〔2002〕162号)执行,根据具体住宿条件不同,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1200-2000元。

六、资助政策

学院建有完备的资助体系,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各类校级奖学金等;设有各类勤工俭学岗位;设有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

七、学历证书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由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八、联系方式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柘宁东路116号   

邮编:211215

咨询电话:025-57246666/57246688/57246680(传真)

监督电话:025-57246677   

网址:www.niva.cn

 

本章程由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制定并解释,如有与教育部及各省(市)招生政策及规定不符之处,按教育部及各省(市)招生政策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