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5起诈骗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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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5起诈骗典型案例
编者按: 2020年,一场突然来临的新冠肺炎疫情改变了教学秩序。封城、居家隔离,让同学们在家学习网课的同时,也让有些人打起了诈骗的坏主意;在此,小编收集了5个典型案例,引起大家警示。
当前,全球疫情爆发,我国防控形势继续向好,武汉解封,全国复工复产正加急推进。为加强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我们编辑整理了1月至3月疫情防控期间,全国范围内发生的5起诈骗典型案例。希望广大学生以案为鉴、以案为戒,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案例一
2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防疫物资网络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7日至2月4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邬某利用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购买口罩的心理,在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正规渠道现货口罩”“口罩有资质”等虚假信息,以支付定金、货款等名义,收取网友微信转账款,并在收款之后将其微信拉黑,共计骗得3名被害人钱款5640元。案发后,邬某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从重处罚,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
2月7日,浙江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诈骗案。2月3日,被告人应某(男,21岁,宁波鄞州人)冒用“鄞州二院女护士”的身份,通过微信结识了受害人吴先生,向其透露自己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于是吴先生向应某提出要购买1万个医用口罩。随后,应某换上另一个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身份与吴先生联络,待吴先生支付了6295元口罩款后,便停止了与吴先生的联络。当日,鄞州公安分局接到受害人吴先生报案,于2月5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应某。2月6日,该案移送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对应某进行了教育,应某愿意认罪认罚。2月7日,公诉机关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应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已退赔全部赃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应某在防控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应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三
1月27日,犯罪嫌疑人蔡某使用其个人身份信息,通过互联网注册了名为“武汉市慈善会”的微信公众号,并使用其下载、修改的武汉市慈善总会会徽对微信公众号进行修饰、伪装。“武汉市慈善会”公众号开通后,陆续有多名群众通过网络搜索到该公众号并进行关注,部分群众通过该公众号的对话功能咨询捐款事宜。蔡某在微信对话中欺骗咨询群众说公众号的捐款功能还在完善中,暂时无法直接捐款,并误导群众通过扫描其本人提供的微信支付“二维码”进行捐款。1月27日16时至22时间,共有112名群众通过该方式向蔡某个人微信支付账户累计转入人民币八千八百余元,其中最大一笔为人民币三千元。蔡某在取得诈骗钱款后,大部分提现至其本人银行账户,后又转入到其本人的支付宝账户中,所得钱款被蔡某用于购买笔记本电脑等消费。1月28日晚,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接被害人报警后于次日立案侦查,并在重庆市奉节县抓获犯罪嫌疑人蔡某。1月30日,犯罪嫌疑人蔡某被刑事拘留。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月4日提前介入该案,提出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完善证据链条等意见建议。2月5日,揭阳市公安局提请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2月6日,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慈善机构通过互联网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同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在“武汉市慈善会”公众号因人举报被腾迅公司注销后,再次申请两个冒充慈善机构的公众号,可以认定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案例四
1月28日,福建福州车站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陈先生被以“新型冠状病毒特效药”为名,在福州车站广场被邱某骗走了9000元。事后察觉被骗,联系邱某,对方巳经关机,于是报案。民警发现陈先生所购得的所谓“新型冠状病毒特效药”,用一个透明塑料袋装着,呈绿色,共计42颗,成分不明。车站派出所通过受害人陈某提供的线索,发现(宁德)古田籍男子邱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即赶赴古田,在邱某的暂住处将其抓获归案。经审讯,邱某交代售卖给陈先生的药片只是普通的保健药品,并对骗取他人钱财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邱某因涉嫌诈骗被铁路警方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案例五
1月28日,江苏镇江市丹徒警方接到一名家长报警,称有人混入家长QQ群,冒充班主任并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经查,1月28日,犯罪嫌疑人通过关键字群搜索,进入丹徒区辛丰镇中心小学一个班级家长QQ群,伪装成班主任的昵称,在群内发布通知,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学校延期开学为由,需要提前收取下学期学费、班费、服装费等费用,每人987元,并将收款二维码图片发进该QQ群内来实施诈骗,前后共计5名学生家长扫码,被骗人民币共计4935元。经过48小时连续作战和缜密侦查,江苏镇江警方于1月30日,在广西钦州浦北县警方的协助下,将犯罪嫌疑人宁某、黎某抓获。经审查,俩人对诈骗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被骗资金已追回,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现如今
骗子的花样层出不穷
只有你想不到
没有他们做不到
同学们一定要提高警惕
加强安全意识
捂住自己的钱包
如果发现被骗了
请保存好银行凭证和聊天记录
请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